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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尺度书记管理法子》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谋划单列市、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局部: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程度,尺度建材行业尺度条件书记办法,提升供职身手,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尺度书记管理法子》。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材行业尺度书记管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程度,名人,尺度建材行业尺度条件书记管理办法,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尺度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资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局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局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尺度书记、核实保举申报资料,监督搜查参与尺度书记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书记企业”)坚持尺度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局部保举的企业尺度书记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公示和书记,视已书记企业坚持尺度条件的情况,对已书记企业名单实步履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尺度条件的企业可以被迫申请建材行业尺度书记。   企业也可以斗劲尺度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尺度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局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尺度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尺度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尺度书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尺度条件。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出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局部提出尺度书记申请,提交建材行业尺度书记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资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猜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局部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资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必要补救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名人,不予受理,并向企业阐明原由。   省级工业主管局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核实,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企业申请资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保举。保举资料,包括企业申报资料及保举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保举意见应明确企业和出产线的建设条件、出产规划、出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顾惜、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平安出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尺度条件。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局部保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复核。   需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局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得多于两名。实地核验效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尺度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得多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书记。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尺度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尺度书记申请资料,确认自我声明。   在“建材行业符合尺度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申请资料,自确认自我声明之时起的六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局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尺度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其参与符合尺度条件的企业(出产线)名单,予以书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书记企业应依照尺度条件开展出产经营活动,按期斗劲尺度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坚持尺度条件的企业自查陈述报送省级工业主管局部。   通过“建材行业符合尺度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书记企业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陆“建材行业符合尺度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更新相关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陈述是核验已书记企业坚持尺度条件的依据,应阐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出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平安出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布局、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次要产品及出产身手等革新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局部核实企业自查陈述,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陈述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局部可抽取部门已书记企业,对企业坚持尺度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出产经营活动,由专家斗劲企业自查陈述,核验坚持尺度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书记企业、申请尺度书记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尺度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局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局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效果决定是否从已书记企业名单中吊销、停止其尺度书记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 已书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局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书记名单中吊销:   (一)尺度书记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坚持尺度条件;   (三)产生重大环境、质量、平安出产事件;   (四)产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吊销已书记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述说和争辩,需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述说和争辩进行论证,路灯,之后再决定是否吊销。   第十八条 被停止尺度书记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以从新申请尺度书记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吊销名单的已书记企业,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以从新申请尺度书记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法子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了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出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尺度书记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尺度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考试)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财产〔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书记管理暂行法子》(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建材行业尺度书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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