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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构大纲(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创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倒退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尺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创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匆匆进行业健康倒退,我局研究草拟了《关于加强和尺度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道路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倒退改革委运行局电力处。   2. 电子邮箱:yxjdlc@ndrc.gov.cn。   3. 传真:010-685059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附件:关于加强和尺度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倒退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关于加强和尺度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构大纲(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创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倒退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尺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创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匆匆进行业健康倒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是指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因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失信行为,路灯,被政府主管局部及行业监管局部依法依规参与“黑名单”,并向社会发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二)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介入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供职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三)国家倒退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行业主管局部、相关监管局部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黑名单”管理工作。   (四)连结“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黑名单”的局部和单位负责“黑名单”的发表、信用修复、异议处置惩罚、退出等工作。   (五)认定为涉电领域“黑名单”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单干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认定标准   (六)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可能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革新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 依法被吊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   3. 违反信用应许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妥当连续介入市场交易;   4. 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参与相关“黑名单”;   5.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用,受到行政惩罚等法律惩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七)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穿插补贴、系统备用费;   3. 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介入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八)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跨越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 未承保证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3.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可能破坏电力措施行为;   4. 存在用电平安隐患等影响电力平平不乱运行或威胁人身平安的行为。   (九)介入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可能破坏电力措施行为;   2. 存在用电平安隐患等影响电力平平不乱运行或威胁人身平安的行为;   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穿插补贴。   (十)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保证底供电供职和普遍供职;   2. 未严格落实电网平安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应许标准;   3. 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好比视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十一)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可能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可能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 逾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正当手腕承揽工程;   4. 将工程违法分包可能转包;   5. 存在重大平安、质量隐患,经督查不迭时整改;   6. 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 产生较大工程平安质量事件;   8.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十二)电能供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2. 拒不处置惩罚客户投诉;   3. 采取不正当手腕竞争,捣乱市场秩序;   4. 骗取国家政府补贴。   (十三)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出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资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 在施工(建筑、部署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显现质量问题,产生平安事件或质量事件;   3. 不能平平不乱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显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伐试和正常掩护获得办理;   4. 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财务或其他手腕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十四)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 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3. 恶意通同、独霸市场或变相独霸市场;   4. 未按时按规表露或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5. 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十五)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结构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单干、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未依照结构总量进行产能规划、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倒退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 选择性执行、变相、悲观或过失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 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逼迫性规定或执行国家逼迫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 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 违法违规革新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 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可能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 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连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十六)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平安出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一年内产生3起《电力平安事件应急处置惩罚惩罚和调查处置惩罚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平安事件或3起《出产平安事件陈述和调查处置惩罚条例》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出产平安事件;   2. 一年内产生6起一般出产平安责做事件;   3. 存在重大平安出产事件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平安监管监察职责的局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 谎报、瞒报、漏报事件;   5. 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平安执法;   6. 产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出产平安变乱;   7. 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创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平安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 未按规定部署、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材料;   9. 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10.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拒不执行行政惩罚。   (十七)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许可监管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1. 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   2. 跨越许可范围可能超出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 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按期限内申请许可革新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4. 未经容许,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匆匆整改。   (十九)市场主体参与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参与重点关注名单,应依照规定办法参与“黑名单”。   三、认定与发布   (二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局部、相关监管局部可依照认定标准,根据职能认定涉电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国家倒退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根据必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供职机构,依照认定标准认定涉电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省级行业主管局部、相关监管局部和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供职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一)鼓励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供职机构、等各类单位和国民个人积极支持和配合认定工作,向认定局部(单位)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认定局部(单位)应积极委托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监管,将大数据阐发效果作为认定“黑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认定局部(单位)应依照以下办法认定“黑名单”:   1. 正式告知拟参与“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参与事由和参与依据,允许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争辩资料;   2. 组成相关政府局部、社会组织及行业专家加入的小组,根据各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市场主体是否参与“黑名单”的认定意见书;   3.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局部、相关监管局部认定的“黑名单”直接生效;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供职机构认定的“黑名单”,需经相应信用建设牵头局部或能源监管局部审核后生效;   4. 完成认定后,认定局部(单位)应向参与“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下达认定决定函。   (二十三)创立全国涉电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各认定局部(单位)认定的“黑名单”均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市场主体被参与“黑名单”后,认定局部(单位)应于参与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次要内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辨认编码(LEI码)(或国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国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参与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局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场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知名单的相关情况。   (二十四)涉电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应被动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民众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二十五)认定生效的“黑名单”,由认定局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处所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对于波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需要的技术处置惩罚。   (二十六)认定局部(单位)应制定有关标准和办法,将市场主体参与重点关注名单,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名单退出与权益顾惜   (二十七)已被参与“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认定局部(单位)退出“黑名单”:   1. 市场主体自被参与“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产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市场主体被参与“黑名单”的次要事实依据被吊销;   3. “黑名单”认定标准产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4 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局部(单位)审核同意。   5. 经异议处置惩罚,“黑名单”认定有误的。   (二十八)市场主体退出“黑名单”后,认定局部(单位)应当即将其参与重点关注名单,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书记,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电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连续留存必然时间。对于认定有误的“黑名单”,不参与重点关注名单,相关信息不予留存。   (二十九)认定局部(单位)应创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改机制,在下达“黑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水平,明确市场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局部(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申请退出。   (三十)认定局部(单位)应创立“黑名单”异议处置惩罚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策划流程和时限。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参与“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局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资料。认定局部(单位)应严格按时限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按时限反馈处置惩罚效果。当事人对反馈效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三十一)认定局部(单位)对相关局部、单位或个人反映、投诉或自主发现的名单信息不许确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局部(单位)工作失误招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参与“黑名单”的,认定局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抱歉并进行廓清,恢复其名誉。招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赐与补偿。   五、包管步调   (三十二)国家倒退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审定并发布全国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相关制度标准,路灯,各认定局部(单位)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   (三十三)国家倒退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涉电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创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包管信息平安的规章制度并做好落实。各认定局部(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录入、盘问、掩护和使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严防信息泄露。   (三十四)对“黑名单”认定过程中显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认定局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各认定局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认定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因成心或工作失误泄露不公开信息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局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惩罚;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供职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大数据企业等在配合政府局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加强本身信用建设,连结公平公正、捕风捉影。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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