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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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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信用,国家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将依法依规创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8月14日。

《意见》提出,政府主管局部及行业监管局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创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惩罚、行政逼迫等处置惩罚效果为依据,按办法将波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参与“黑名单”,并向社会发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根据《意见》,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署理、包装、畅通流畅加工、快递、信息供职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意见》明确了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十个领域被参与“黑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在路途交通平安领域、路途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平安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署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快递领域。

此中,在路途交通平安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可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惩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参与“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在快递领域,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平安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其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采集者同意,向别人提供个人信息,失信主体都将被参与“黑名单”。

《意见》指出,认定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单干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物流供职平台企业、信用供职机构盘问使用“黑名单”,对参与“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此外,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水平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局部可根据工作必要,就业,将其参与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步调。

在“黑名单”退出和权益顾惜方面,《意见》提出,失信主体参与“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相关局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被动纠正失信行为、打消了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依照国家相关局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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