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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出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单干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匆匆进市场公平竞争掩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构大纲(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创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倒退改革委、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供销总社、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局部,就针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出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告竣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农资出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次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二、联合惩戒步调

  各局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尺度性文件规定,春联合惩戒对象采纳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步调(相关依据和实施局部见附录):

  (一)农业局部采纳的惩戒步调

  1.限制失信企业失掉或吊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限制失信相关人失掉或吊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3.失信企业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罚。

  (二)跨局部联合惩戒步调

  4.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6.依法对失信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7.在申请信贷融资或策划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9.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革新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10.鼓励征信机构依法收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就业,并向金融机构提供盘问供职。

  11.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2.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包管资金的陈列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13.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14.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介入政府推销活动。

  1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介入工程等招投标。

  17.对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策划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检验。

  18.对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曾经成为认证企业的,依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担当责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搜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21.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2.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供职单位向社会发表。

  23.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失掉相关局部颁布的荣誉证书、贬责和奖励等荣誉性称呼。

  24.限制失信相关人在认证行业执业。

  25.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失掉认证证书,已失掉认证证书的,暂停或吊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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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惩罚、日常监管等情况,按期将农资出产经营领域的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发送农业部,信用,农业部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局部提供信息,并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农业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发表。

  各局部依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路灯,逐步创立惩戒成绩按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局部按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倒退改革委、农业部及其他有关局部。

  四、其他事宜

  各局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吊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步调。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波及局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局部协商办理。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步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尺度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尺度性文件为准。

  附件: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出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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