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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人社部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厅(局):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法子》曾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

  2017年9月25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法子

  第一条 为尺度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信用,掩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创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法子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处所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名人,谁认定,物业门户,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置惩罚或惩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管辖权限将其参与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盘剥、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酬报稀疏,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酬报稀疏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变乱、极端变乱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参与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将用人单位参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述说和争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看成出参与决定。

  参与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与日期、参与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道路、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局部分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外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局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推销、招投标、出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存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步履态管理。

  用人单位初次被参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参与决定之日起计算。

  参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参与之日起1年内未再产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参与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可能参与期间再次产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产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参与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局部分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参与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置惩罚或惩罚决定被依法革新可能吊销的,作出参与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局部联合惩戒步调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等行政局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局部可根据本法子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法子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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