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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供职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17〕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部):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代价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从2007年开始,总局相继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工作。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步履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推动供职业提质增效”和国务院《计量倒退结构(2013-2020年)》中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为全面提高诚信计量工作管理程度,总局组织制定了《供职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现予以印发指导各地开展供职业诚信计量制度体系建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供职业诚信计量制度,树立诚信计量理念
  在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路途交通、公用事业等与人民大众密切相关的供职业领域,继续推进诚信计量制度建设,逐步创立诚信计量信用信息采集、公开、诚信计量分类监管等制度,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步调,创立完善供职业经营者诚信计量信用信息平台,普及宣传诚信计量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供职业经营者责任意识,建议诚信计量惠民
  连续在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路途交通、公用事业等与人民大众密切相关的领域开展诚信计量自我应许。以经营者被迫为基础,发挥经营者主体作用,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培养经营者自律意识,努力提升经营者知法守法、老实守信的自觉性。以政府引导为接济,不竭培育诚信计量自我应许示范单位,足够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被动减少计量欺诈、计量作弊等行为,实现行业健康倒退,苍生失掉实惠。
  三、创建供职业计量供职品牌,匆匆进诚信计量常态化
  找准诚信计量工作与民生计量工作的结合点,找到诚信计量工作与政府重点工作的切入点,被动加强与相关局部的沟通,争取政府支持,名人,将诚信计量工作与本地质量建设、品牌提升、社区管理等工作有效融合,因地制宜地立异开展诚信计量工作,探索创立供职业诚信计量工作品牌,打造影响范围广、大众受益多、社会效益好的诚信计量供职品牌,提升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路途交通、公用事业领域供职质量,不仅准确传递国家掩护的量值,更要供职苍生生活,实现诚信计量工作长效优质倒退。
  四、依法履职加强组织领导包管,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在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过程中,要突出依法行政理念,以“放管服”的要求来开展诚信计量制度建设工作,不得变相增设备案等环节,不得随意增加供职业经营者累赘,信用,同时要有风险意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做好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中的政策步调评释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不竭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阐发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步调,不竭改进工作方式举措,扎实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供职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   第一条 为推进供职业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议诚信计量行为,增强诚信计量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倒退结构(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构大纲(2014-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步履的指导意见》、《商业供职业诚信计量行为尺度》等,制定供职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
  第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信息进行采集和公开,对供职业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和监督管理时适用本指南。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供职业经营者次要是指集贸市场、加油(气)站、餐饮行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路途交通、公用事业等与人民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职业领域。
  诚信计量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记录、采集的反映供职业经营者在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履行诚信计量应许方面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负责所辖区域内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监督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管理、依法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应当依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办法及时记录、采集和掩护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可以结合供职业经营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逼迫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档案以及计量日常监管信息,创立本辖区内的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信息档案。
  第八条 诚信计量信息包括供职业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不良记录和良好记录等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能够辨认经营者身份的信息,也包括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检定情况、计量担保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不良记录包括违法违规记录、日常监管搜查差别格记录,次要是指计量器具未检定、检定差别格可能超出检按期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符合有关要求,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记录,未实现诚信计量自我应许可能未履行应许事项等记录。
  良好记录包括经营者实现诚信计量自我应许等信息。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要对诚信计量信息实步履态管理,信用,实现诚信计量信息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残缺性。
  第十条 根据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信息,将供职业经营者诚信计量信用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和失信三类。
  守信是指遵守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管理制度健全,计量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五年内无不良计量信用记录,诚信计量信用风险很小。
  基本守信是指遵守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管理制度缺乏完善,五年内无不良计量信用记录,诚信计量信用风险较小。
  失信是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计量信用风险较大。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应当将供职业经营者诚信计量信用等级作为监管的预警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对分歧信用等级的供职业经营者实施分歧的监管步调。
  第十二条 对于计量失信的供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采纳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步调:
  (一)参与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计量监督搜查的频次;
  (二)根据计量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水平,可以对经营者采纳提醒、约谈、向社会公开暴光等步调;
  (三)向其他有关局部和外地政府进行通报,供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公开招标、政接应用时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供职业经营者计量行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参与失信类别进行管理:
  (一)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组织的计量监督搜查中存在差别格记录的;
  (二)因计量器具量值不许确等原因引发计量事件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检定差别格可能超出检定周期连续使用的;
  (四)存在三次以上消费者投诉并经查实的;
  (五)一年内产生两次以上盘剥消费者被查处的。
  第十四条 对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从行政监管上应当采纳以下步调: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督匆匆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尺度计量行为;
  (二)对经营者计量器具使用、商品量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搜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三)受理消费者的计量举报投诉,调解计量纠纷和进行仲裁检定;
  (四)创立健全诚信计量分类监管、诚信计量信息采集和发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诚信计量监督等制度;
  (五)创立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信息平台,逐步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实现诚信计量信息共享;
  (六)争取外地人民政府支持,逐步实现局部间通报或联动机制,推动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
  第十五条 对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从技术包管上应当采纳以下步调:
  (一)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做好诚信计量信息库中计量器具检定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应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通报;
  (二)根据供职业经营者计量诚信分类监管情况,在计量检定、校准供职时配合采纳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步调。
  第十六条 对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监督管理,鼓励各级行业组织从行业监管上采纳以下步调: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二)对违规的失信者,依照情节轻重,对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步调;
  (三)按期向外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通报行业内经营者的诚信计量情况,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对供职业经营者的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从社会监督上应当采纳以下步调:
  (一)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计量失信行为,发表投诉举报电话或网站,结合实际邀请外地大众负担当责计量诚信监督员,介入供职业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采集;
  (二)通过媒体等平台进行新闻监督,足够发挥媒体的劝善扬善作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发表供职业经营者诚信计量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向社会发表和表露以下信息:
  (一)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应当创立诚信计量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纳需要的信息平安步调,包管信息平安。
  第十九条 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应当通过提供盘问、书记等方式,及时、被动向社会公开履职过程中发生、记录的供职业经营者诚信计量信用信息。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播送、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发布计量失信的供职业经营者名单,发布前应当对失信行为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诚信计量信息,不得随意革新诚信计量信息,不得泄露非公开诚信计量信息,不得以诚信计量评级等名义违法限制供职业经营者经营行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工作人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影响对供职业经营者诚信计量监督管理的,依法查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创立与本行政辖区内的发改、经信、银行、卫生、商务、海关、工商、税务、常识产权等局部的诚信计量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加强对失信供职业经营者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供职业经营者认为其诚信计量信息不许确的,可以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提出革新或吊销的申请。按法定办法核实后,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市场监管局部)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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