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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知识

警惕“套路贷” 引发财务损失

点击:1时间:2020-10-26

  连年比年来,全国显现“套路贷”的民间非法放贷新形式,出借人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财产家产之实。此类犯罪通常是团伙作案,擅长伪造证据,对苍生的财富平安造成极大损害。法官倡议,存款应找合规机构,不能贪图“套路贷”放贷人揽客时声称的“低门槛”,不然也许引发繁重损失。

  高息无牌 紧盯房产

  原本只想借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最终却借了200万元,还抵押了房产。这是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

  陆某2016年起向戴某陆续借款60万元,年化利率100%。到2017年3月,应还款金额翻了一倍,但陆某无力还清。于是,戴某要求其提供房产作为保证连续借钱,借款200万元。当陆某实在无法还款时,戴某要求法院逼迫执行收回其房产,套取房产之意图穷匕见。无奈之下,陆某将戴某告上法庭。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厉莉连年比年来审理多起此类案件,她暗示,“套路贷”作案有以下特点:

  首先,“恶人先告状”。既有借款人发现本人被“坑”后状告出借人的,也有违规放贷团伙状告借款人借钱不还的。

  其次,没有牌照,信用,高息放贷。100%摆布的年化存款利率其实不常见,放贷者均无小贷牌照,游离于监管之外。

  第三,以套取财富为目的,盯紧借款人房产。许多案件中,放贷人都会以各种理由引诱或要求原本无须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抵押房产,以便套取房产。

  第四,团伙作案。此类案件往往是由少数真实出借人幕后操盘,雇佣一批人作为销售人员,散布存款信息,以销售员名义出借资金。

  “套路贷”行为人连环造假

  厉莉介绍,此类案件审理过程极为复杂,“套路贷”行为人往往作案手腕高超、连环造假。

  首先,合同上的出借人并非真实资金出借人。

  其次,实际借款金额和存款利率成“悬案”,被告原告各执一词。

  再次,银行流水造假。在戴某试图套取陆某房产的案件中,两人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法院发现,戴某将钱分6次转入陆某账户,尔后,这笔钱又全部转到其他银行卡上。概况上看,陆某获得了借款,之后又把借款转走作为他用。然而陆某获得钱后,又把钱原原来本来本转给了戴某,相当于没有借到钱,银行流水素质上是在制造假象。

  厉莉暗示,对于放贷环节中存在的某些情形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目前并无详细法规加以明确。有业内人士认为非法放贷可以被判非法经营罪,信用,而根据刑法第225条列出的4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情形,非法放贷不属于前三条的任何一种,只能归类于第四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捣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必然义也对照模糊,业内长期以来对非法放贷是否属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

  提防低门槛存款

  日常生活中,得多人都接到放贷采购电话。得多放贷者甚至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哀求添加微信摰友。实际上,这暗地里都潜藏着“套路贷”风险。

  “不要被低门槛的存款所诱惑,虽然概况上说不用要抵押、即时放款,但暗地里都是陷阱。”厉莉说。她倡议,如果要存款,必然要找有金融牌照、合法经营的机构。

  同时,厉莉提醒,借款人签订存款合同时,要有法律意识,注意每一个条款,拒绝签订没有详细信贷信息的“空白合同”、以防对方夸大借款金额和利息。同时,借款人本人也要持有一份合同。如果对方标明不愿意给,那么暗地里就很也许有“猫腻”。

  “‘套路贷’行为人往往最初会花言巧语引人上钩,引诱借款人抵押房产时,嘴上却说是‘走形式’‘不会真正要你的房’。这些话都不能轻信。”厉莉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岩提醒,即即是找到了有牌照的小贷公司借钱,在借贷合同上,出借资金的一方必须是公司,而不能是小贷公司的某个员工,以免落入陷阱。不然,一旦出问题,公司一般会声称是员工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专家提醒,受害人必然要具有法律意识,遇到“套路贷”行为人的催债时,物业门户,应第一时间报案。曾经逾额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法放贷者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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