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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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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向政协提案倡议:创立个人信息分级制度,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再根据相应的信息等级对信息的采集、处置惩罚、共享、转让予以规定。

  连年比年来,我国人工智能行业飞速倒退。人工智能的倒退离不开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大数据的信息收集离不开个人,而个人信息却亟需顾惜。但过于严苛的顾惜又会给数据的采集、利用造成必然的障碍,招致企业在业务立异过程中面临“不敢做”的境地。

  “虽然数据的开发和顾惜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矛盾,但就像我们当初既重视环境顾惜又追求经济可继续倒退一样,数据的开发和顾惜也要注意掌控好一个平衡点,数据的开发利用以及隐私顾惜都应遵循必然的原则。”李正国说。为进一步评释清楚,李正国引入了两个概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置惩罚主体。信息主体是指发生个人信息并享有个人信息权利的自然人。信息处置惩罚主体是指信息主体以外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置惩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应享有个人信息权,信用,对本人的个人信息享有安排、控制并排除了别人侵害的权利。而作为信息处置惩罚主体的互联网公司,在失掉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集、处置惩罚、利用、表露个人信息。

  “我们必要考虑如何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置惩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是用户发生的,但互联网公司通过一系列科学的举措对该信息进行了采集、再加工等处置惩罚,然后对其加以利用。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实际上也便是数据顾惜和开发的平衡点。” 李正国暗示,信用,在数据利用过程中,企业失掉了收益,用户也失掉了未便,二者实际上是双赢的。所以,在双赢的前提下,找到一个既有利于数据开发、又能顾惜国民合法权益的平衡点是可行的。创立个人信息分级制度,可以让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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