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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倒退和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国家倒退和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解决局局长万存知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物业,并答记者问。

【中央播送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我的问题和信用修复有关,便是不少企业特别关心这个问题,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成心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他们也特别关心对于他们的出产经营发生了很严重的后果。这方面有没有一些更好的渠道来办理?

【国家倒退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我答复这个问题,感谢你的提问。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当初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你讲到的有些企业非主观成心违法行为获得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成心,社区,并且失信行为曾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可能删除了。对此,我们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正在牵头完善这方面的制度,我想请洪宛司长把有关情况向巨匠作个介绍。

【国家倒退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 陈洪宛】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应该说,房产,全社会都非常关心信用修复的问题。信用修复便是失信主体在完全纠正失信行为、打消了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本身的信用被动提出申请,经有关局部确认符合条件后,吊销相关信用步调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立异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次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了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知名单的条件和办法。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局部都曾经创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这方面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竭完善。 

关于屏蔽可能删除了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解决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管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出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了。目前,有关处所和领域民众信用信息的保管期间大多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也正在加快推进。

必要特别阐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完全纠正失信行为,打消了不良影响。可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依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方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吊销公示、删除了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依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解决法子,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办法,不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被动自新、重塑信用。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惩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如下:

《信用修复指南》.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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