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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上海市通信解决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网络餐饮供职监督解决法子》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上海市网络餐饮供职监督解决法子》曾经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2017年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上海市通信解决局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网络餐饮供职监督解决法子》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

  上海市通信解决局

  2017年11月2日

上海市网络餐饮供职监督解决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尺度网络餐饮供职行为,加强网络餐饮供职监督解决,物业,包管公众饮食平安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法子》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供职活动及其监督解决,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法子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法子所称网络餐饮供职,是指餐饮供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发布餐饮供职信息可能蒙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供应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餐饮供职交易单方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可能信息发布供职的活动。

  本法子所称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可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供职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本法子所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单方可能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供职,供交易单方可能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提供者。

  第四条(局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供职的食品平安监督解决工作。

  市通信解决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供职相关电信与信息供职的监督解决工作。

  区市场监督解决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供职的食品平安监督解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平安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供职,担保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蒙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扶助其创立健全食品平安解决制度和网络餐饮供职食品平安质量解决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平安解决工作。

  第六条(行业解决)鼓励成立相关网络餐饮供职行业协会可能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匆匆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供职,房产,包管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道路)任何组织可能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区市场监督解决局举报网络餐饮供职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

  第八条(资质要求)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可能小型餐饮供职提供者临时备案,并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第九条(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备案要求)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应当在通信解决局部容许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互联网信息供职备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可能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供职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策划备案手续。

  第十条(信息公示要求)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应当在自建交易网站可能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可能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可能链接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平安量化分级解决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残缺、真实、清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采取照片可能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盘问相关网站。

  上款规定公示的信息产生改观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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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食品制作条件和要求)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解决法子》、《餐饮供职食品平安操作尺度》、《食品平安处所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尺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二条(送餐要求)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解决,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按期清洁、消毒。不得将膳食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寄存在同一配送箱(包)内;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担保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使用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资料。送餐时应当采纳能够避免尘土、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步调,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可能送餐包应当按期清洁,需要时对内概况进行消毒;

  (五)鼓励在食品容器可能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平安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平安标准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台可能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可能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第十三条(平台备案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解决局部容许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可能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从容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备案。

  第十四条(食品平安解决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法子》的规定创立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供职提供者的入网审查及实名登记、平台上的餐饮供职行为及信息搜查、入网餐饮供职提供者食品平安信用解决、食品平安自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制止及陈述、严重违法行为平台供职停止、食品平安投诉举报处置惩罚等食品平安解决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五条(入网标准和责任告知)第三方平台应当创立入网餐饮供职提供者的准入标准,并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入网须知等方式,明确单方其食品平安解决责任。

  第十六条(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便民饮食供职临时备案编号、许可证或临时备案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食品平安解决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产生改观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知晓后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资质审查)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与监管局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列入平台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信息搜查)食品平安解决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搜查,并发表搜查效果。

  发表的搜查效果应当包括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的搜查情况。

  第十九条(平台抽样考试)第三方平台应当自行可能委托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要求,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考试。

  抽样考试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物质可能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限量规定的,第三方平台应当陈述入网餐饮供职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抽样考试发现其他差别格的,鼓励第三方平台告知入网餐饮供职提供者、食品配送者查找原因,针对原因进行整改,并开展复查。

  第二十条(陈述处置惩罚)第三方平台搜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解决局部陈述;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存在未经许可可能临时备案从事餐饮供职、经营禁止出产经营的食品、产生食品平安事件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应铛铛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供职。

  第二十一条(平台食品平安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方平台应当创立平台内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食品平安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平安信用评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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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款规定的食品平安信用评价体系应当包括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的食品平安量化分级解决等级、食品平安行政惩罚、消费者的食品平安评价可能投诉情况、平台对其开展搜查和抽样考试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顾惜)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创立消费纠纷办理和消费者权益包管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创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平安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食品平安宣传和培训)鼓励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常识的遍及工作,建议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平安意识和自我顾惜身手。

  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在企业内部开展食品平安培训。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的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开展食品平安培训。

  第二十四条(平台经营和送餐)第三方平台本身从事餐饮供职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法子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方平台从事送餐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法子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仅提供信息发布供职平台的义务)仅为餐饮供职提供者提供信息发布供职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本法子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搜查,及时删除了可能屏蔽餐饮供职提供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第四章 监督解决

  第二十六条(信用解决)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对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平安信用解决,创立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平安信用档案,记录对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备案、日常监督搜查效果、违法行为查处、被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可能区市场监督解决局部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搜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备案信息公示)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应当在依照本法子第九条、第十三条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测和搜查)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供职活动的监测,对其执行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法子的情况开展监督搜查,对第三方平台陈述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搜查。搜查效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违法案件管辖)网络餐饮供职违法行为由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可能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物流配送企业所在地区市场监督解决局管辖。

  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因网络餐饮供职违法行为的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指定管辖。

  具有重大影响可能案情复杂的网络餐饮供职违法行为,物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负责查处可能指定区市场监督解决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违法行为处置惩罚)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对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和物流配送企业进行监督搜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惩罚。

  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物流配送企业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区市场监督解决局按照《食品平安法》、《上海市食品平安条例》的规定,对从事送餐的经营者进行惩罚:

  (一)陈列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送餐人员从事餐饮配送供职的;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予专用,可能未按期进行清洁、消毒的;

  (三)不符合担保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

  (四)未使用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资料。

  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网络餐饮供职活动中存在《食品平安法》、《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法子》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应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平台严重违法行为处置惩罚)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可能区市场监督解决局部责令停业;依法应取消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应当移送市通信解决局,由市通信解决局依法取消互联网信息供职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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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食品平安犯罪案件的移送)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区市场监督解决局发现网络餐饮供职提供者可能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法子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原《上海市网络餐饮供职监督解决法子》(沪食药监餐饮[2016]34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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