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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规定》(沪府令57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规定》曾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7年9月18日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规定

(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解决,匆匆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掩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解决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采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惩罚惩罚活动,房产,以及相关监督解决,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补葺可能裁撤等过程中,发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解决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惩罚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惩罚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发生、谁承担处置惩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解决局部)

  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惩罚的主管局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惩罚的监督解决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惩罚的具体解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解决工作。

  市和区城市解决行政执法局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局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惩罚。

  本市倒退改革、交通、公安、结构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解决局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属地解决)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惩罚的源头解决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分类处置惩罚)

  建筑垃圾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惩罚: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置惩罚措施进行预处置惩罚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裁撤工程中发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措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措施进行利用。

  第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解决局部以及城管执法局部,创立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信息系统。各局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与建筑垃圾处置惩罚解决有关的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信用解决)

  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解决局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

  第九条(行业自律)

  本市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尺度,督匆匆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惩罚活动的解决;对违反自律尺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纳相应的自律惩戒步调。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条(源头减量减排)

  本市推广拆卸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资料、新工艺、新标准,匆匆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本市鼓励通过完善建设结构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当场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纳路途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拆散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源头减量减排步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结构、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资源化利用产品逼迫使用)

  本市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逼迫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逼迫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具体法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会同市倒退改革等行政解决局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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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行备案解决,并创立产品目录。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步调,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步调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三条(科研与技术单干)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单干,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资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四条(政策搀扶)

  市倒退改革行政解决局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解决局部制定政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和符合财产倒退导向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予以搀扶。

  第十五条(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

  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由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具体法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处置惩罚惩罚场所、措施的结构与建设

  第十六条(结构与建设谋划)

  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编制本市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所需场所和含泥浆预处置惩罚措施在内的中转分拣场所(以下统称“中转分拣场所”)的专项结构,并依照法定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容许。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结构,编制所辖区域内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和中转分拣场所的建设谋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结构外消纳场所)

  必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可能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结构外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备案。

  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应当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

  第十八条(处置惩罚惩罚场所与措施的条件)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安装;

  (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措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置惩罚的收支口路途;

  (四)有与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规模相适应的堆放、作业场地;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措施。

  第十九条(中转船埠)

  市交通行政解决局部应当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根据本市建筑垃圾水运需求和实际情况,完善转运建筑垃圾的船埠(以下简称“中转船埠”)规划,推进中转船埠的建设。

  中转船埠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安装和防污措施。

  中转船埠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备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惩罚惩罚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与发包要求)

  发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裁撤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可能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社区,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尺度排放、分类处置惩罚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步调。

  第二十一条(运输与处置惩罚惩罚费用的列支)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惩罚惩罚费。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的发生)

  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发生,并依法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出5年。

  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发表。

  运输单位招投标的具体法子,由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会同相关行政解决局部制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条件)

  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组织实施本市水路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自有运输船舶的数量、运输船舶总载重量可能总核载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三)运输船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船舶技术及运输解决要求;

  (四)有健全的企业解决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组织实施本辖区路途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路途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解决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局部组织的交通平安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可能次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路途交通事件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解决制度。

  第二十四条(选择运输单位与确定场所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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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未能确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提出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根据统筹陈列原则指定。

  第二十五条(运输费与处置惩罚惩罚费的确定)

  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处置惩罚惩罚费由建设单位分袂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处置惩罚惩罚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处置惩罚惩罚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策划工程施工许可可能裁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惩罚惩罚谋划、运输合同、处置惩罚惩罚合同和运输费、处置惩罚惩罚费列支信息,申请核发处置惩罚惩罚证。

  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惩罚惩罚谋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中转船埠、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等事项。

  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处置惩罚惩罚规定的,核发处置惩罚惩罚证,并依照运输车辆、船舶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惩罚惩罚证副本;不符合处置惩罚惩罚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惩罚惩罚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惩罚惩罚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中转船埠、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船舶编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可能转让处置惩罚惩罚证。

  第二十七条(处置惩罚惩罚证检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民防等相关行政解决局部在进行施工质量平安步调现场审核时,应当检验处置惩罚惩罚证。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分类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装运作业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解决人员,并依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解决尺度,填写运输车辆预检单,监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的尺度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运输单位应当陈列解决人员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解决,并依照施工现场解决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荡涤工作,担保运输车辆部署的电子信息安装等设备正常、尺度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解决要求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当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铛铛即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陈述。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接到施工单位的陈述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处置惩罚。

  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解决违反规定的施工工地,无权申报本市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条(车船运输尺度)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的技术和运输解决要求,统一标识,统一部署、使用记录路线、时间、中转分拣场所、中转船埠、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措施的电子信息安装,随车辆、船舶携带处置惩罚惩罚证副本,并依照交通、公安等行政解决局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交通、海事行政解决局部以及城管执法局部在对运输单位的车辆、船舶实施监督搜查时,应当检验处置惩罚惩罚证副本。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义务)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和中转船埠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受纳建设工程垃圾;

  (二)坚持相关设备、措施完好;

  (三)坚持场所、措施、中转船埠和周边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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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进入场所、措施、中转船埠的运输车辆、船舶以及受纳建设工程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按期将汇总数据陈述市可能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

  (五)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结算凭证。

  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除了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建筑垃圾分拣尺度,对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拣,并分袂堆放。

  本市建筑垃圾分拣的具体尺度,由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会同相关行政解决局部制定。

  第三十二条(消纳结算要求)

  路途、水路运输单位依照要求将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至规定的中转船埠、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后,凭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分袂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和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申请核实运输量和处置惩罚惩罚量。

  市、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建设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处置惩罚惩罚费。

  第三十三条(拆违发生的废弃物处置惩罚惩罚)

  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裁撤发生的废弃物,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要求进行处置惩罚惩罚;可是仅发生零星废弃物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五章有关要求进行处置惩罚惩罚。

  第五章 装修垃圾的处置惩罚惩罚

  第三十四条(投放解决责任人)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解决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供职企业实施物业解决的,受委托的物业供职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供职企业实施物业解决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供职企业实施物业解决的,受委托的物业供职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供职企业实施物业解决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投放解决责任人义务)

  装修垃圾投放解决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坚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纳步调避免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尺度、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投放解决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三十六条(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发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解决责任人设置的可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袂采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采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发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解决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三十七条(定向清运)

  装修垃圾投放解决责任人应当将其解决范围内发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供职单位(以下简称“作业供职单位”)进行清运,并明确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作业供职单位)

  作业供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发生;具体招投标活动由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组织实施,并将中标的作业供职单位向社会发表。

  作业供职单位的招标条件应当包括:

  (一)有路途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解决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局部组织的交通平安培训;

  (四)有健全的企业解决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应当与中标的作业供职单位签订作业供职协议,明确装修垃圾作业供职的范围、尺度、期限、中转分拣场所以及供职费用的确定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清运供职要求)

  作业供职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解决要求的运输车辆,将装修垃圾运输至作业供职协议约定的中转分拣场所。

  作业供职单位、清运费用标准等事项应当在物业解决区域发表。

  第四十条(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义务)

  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发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本市市容环卫、物业解决、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应当按期汇总各区装修垃圾清运收费价值信息,并向社会发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处置惩罚惩罚证解决要求的处置惩罚)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可能转让处置惩罚惩罚证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施工现场要求的处置惩罚)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施工现场要求的行为,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惩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单位未陈列解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解决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配备解决人员进行监督解决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解决局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运输要求的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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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单位可能作业供职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可能船舶的,信用,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惩罚:

  (一)违反相关技术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相关运输解决要求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中转与消纳利用要求的处置惩罚)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可能第四十条规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措施、中转船埠可能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要求的处置惩罚)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解决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的处置惩罚)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发生单位可能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运输许可证的取消处置惩罚)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按期间内被惩罚3次以上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一)未实行密闭可能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船舶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三)擅自倾倒、堆放、处置惩罚惩罚建设工程垃圾;

  (四)承运未取得处置惩罚惩罚证的建设工程垃圾。

  运输单位有前款第(三)项可能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路途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在一按期间内产生路途交通事件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可能次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解决局部取消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按期间,由市绿化市容局部规定并向社会发表。

  第四十九条(行政监督)

  违反本规定,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以及相关行政解决局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可能上级主管局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行政赏罚:

  (一)未依照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惩罚惩罚场所、措施建设;

  (二)未依照要求组织实施运输单位、作业供职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三)未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惩罚监督解决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参照解决)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解决参照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表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惩罚惩罚解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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