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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上海市政府推销实施法子》曾经201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表,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8年1月22日

上海市政府推销实施法子

(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尺度本市政府推销行为,提高政府推销资金使用效益和推销效率,实现政府推销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以下简称《政府推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销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推销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推销委员会)

  上海市政府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推销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推销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办理政府推销组织实施和监督解决中的重大问题。市推销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财政局部负责市推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局部职责)

  市财政局部负责拟定本市政府推销制度尺度,指导和监督解决本市政府推销活动。

  区财政局部负责监督解决本级和所属乡镇的政府推销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局部依法履行与政府推销活动有关的监督解决职责。

  第四条(集中推销目录和推销限额标准)

  本市集中推销目录和推销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部负责编制,经市推销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容许后发表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市集中推销目录和推销限额标准的调整倡议,报市财政局部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政府推销平台)

  市财政局部负责建设和掩护全市统一的政府推销信息解决平台(以下简称政府推销平台),实现政府推销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对推销人、推销署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实行信息化解决。

  第六条(政府推销项目的确定)

  推销人应当依照资产配置状况合理确定政府推销项目,能够通过闲置资产调配满足需求的,不得实施政府推销。

  第二章 政府推销当事人

  第七条(推销人)

  推销人应当依照《政府推销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创立健全政府推销内部解决制度,在编制政府推销预算和实施谋划、确定推销需求、组织推销活动、履约验收、回答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置惩罚等重点环节加强解决。

  推销人自行组织推销的,应当具备编制推销文件、开展推销活动的身手和条件;推销人不具备相应身手和条件的,信息房产,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身手、熟悉特定专业领域和市场行情、诚信经营的推销署理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署理推销、履约验收等供职。

  第八条(推销署理机构)

  集中推销机构和集中推销机构以外的推销署理机构(以下统称推销署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推销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创立完善的政府推销内部监督解决制度,具备开展政府推销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信息网络措施、录音录像设备等评审条件和措施。

  推销署理机构应当加入财政局部按期组织的政府推销政策法规培训,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政府推销业务培训,创立培训记录。

  第九条(集中推销机构)

  市政府推销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推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推销。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立集中推销机构开展集中推销。

  纳入集中推销目录的政府推销项目,集中推销机构不得拒绝推销人依法提出的委托,其实不得转委托其他推销署理机构组织实施推销。

  第十条(供应商)

  供应商加入政府推销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老实守信,根据本身的商务、技术条件和供职身手,如实对推销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响应,在中标、成交后与推销人签订政府推销合同,并全面、适外地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供应商库的解决和使用)

  市财政局部应当依托政府推销平台创立本市政府推销供应商库,根据供应商的行业归属、经营范围、产品品目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分类。

  符合《政府推销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推销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后登记入库。市财政局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库的动态解决,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调整出库。

  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实施非公开招标政府推销,必要随机抽取供应商的,应当通过供应商库实施。

  第三章 政府推销办法和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推销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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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销人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推销预算。政府推销预算应当包括政府推销项目名称、推销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推销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政府推销项目有国家可能本市规定的经费预算标准的,推销人应当依照规定执行;有资产配置标准可能技术、供职标准的,推销人不得超出标准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推销实施谋划)

  推销人应当在政府推销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推销实施谋划并报同级财政局部备案。政府推销实施谋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推销组织形式、推销方式和推销时间等。

  推销人应当严格依照政府推销实施谋划开展推销活动,确需革新的,应当从新报财政局部备案并阐明理由。

  第十四条(批量集中推销)

  财政局部应当在收到推销人报送的政府推销实施谋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此中有关集中推销的内容汇总下达至集中推销机构。

  集中推销机构应当根据推销人的推销需求、时间要求等因素,对财政局属下达的政府推销实施谋划进行阐发,并依照《政府推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展批量集中推销。

  第十五条(招标推销评审举措)

  对技术、供职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供职项目实施招标推销的,应当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素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对技术复杂可能标准不统一的货物和供职项目实施招标推销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销项目的质量和供职要求,并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素质性要求且依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解决)

  市财政局部应当依托政府推销平台建设本市政府推销评审专家库,根据专业领域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并实步履态解决。评审专家选聘、使用的具体法子由市财政局部另行制定。

  财政局部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加入政府推销法律法规、评审办法等方面的培训,为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指导和赞助。

  第十七条(评审要求)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可能询价小组应当依照《政府推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评审,物业,并在评审结束后编写评审陈述。评审陈述应当包括具体项目的推销方式、供应商名单、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情况、保举的中标可能成交候选人以及保举理由等。

  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材料随推销项目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推销效果公开)

  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推销网布告中标可能成交效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可能询价小组的保举理由。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推销的适用情形)

  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推销下列货物可能供职,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推销方式:

  (一)使用弗成代替的专利、专有技术,可能民众供职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推销的;

  (二)因工作必要,推销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三)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必要委托该领域具有当先地位的学术机构可能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四)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扮演可能介入文化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推销的。

  第二十条(单一来源推销的公示)

  属于本法子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供职项目,拟采取单一来源推销方式的,推销人在依法报财政局部容许之前,应当在上海政府推销网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局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单一来源推销的实施)

  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采取单一来源推销方式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成交价值,担保推销项目质量,并记录协商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商日期、地点和介入协商人员名单;

  (二)供应商提供的推销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阐明;

  (三)合同次要条款及价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介入协商的全体人员签字,并在政府推销结束后随推销项目文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立异产品的首购和订购)

  本市对立异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鼓励、搀扶立异产品的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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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初次投放市场的立异产品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首购。推销人推销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的,应当将政府推销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对国家和本市必要研究开发的重大立异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由推销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订购,通过政府推销方式,公开确定研究开发和出产机构,签订订购产品政府推销合同。

  第四章 电子化政府推销

  第二十三条(政府推销平台平安认证)

  推销人、推销署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推销平台介入主体(以下简称平台介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策划政府推销平台平安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平台介入主体在政府推销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电子签名。

  第二十四条(电子化政府推销操作要求)

  除了保密等特殊情形外,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推销平台发布推销布告、提供推销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推销。

  供应商应当通过政府推销平台提交投标文件可能响应文件。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可能询价小组成员应当通过政府推销平台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电子集市推销)

  市财政局部依托政府推销平台推行电子集市推销。

  对本市集中推销目录中标准统一、推销次数频繁的货物和供职项目,市政府推销中心应当组织制定推销项目需求,并按期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最高限价、规格型号、技术供职标准等,统一录入政府推销平台,形成电子集市。

  电子集市的货物可能供职能够满足推销人需求的,推销人应当直接选择电子集市供应商进行推销。电子集市的货物可能供职不能满足推销人需求的,推销人应当书面报同级财政局部核实后另行推销。

  市财政局部通过调整电子集市品目范围、引入第三方价值评估、完善供应商退出机制等方式,加强对电子集市的监督解决。

  第二十六条(推销活动信息记录)

  市财政局部应当通过政府推销平台自动收集平台介入主体介入政府推销活动的相关信息,反映推销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推销署理机构经营情况、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等。

  相关信息应当向平台介入主体公开,并可作为调整本市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形的处置惩罚)

  因弗成抗力可能不测变乱招致政府推销平台无法正常运行可能无法担保推销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平安的,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应铛铛即中止推销办法,并报财政局部处置惩罚。

  第五章 政府推销信用解决

  第二十八条(信用解决制度)

  本市推行政府推销信用解决制度,对供应商、推销署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在政府推销活动中发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记录、归集、盘问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失信信息事项目录)

  市财政局部应当编制政府推销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并报市信用解决局部依法审定后纳入本市民众信用信息目录。

  供应商、推销署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应当记入失信信息事项目录:

  (一)属于《政府推销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属于《政府推销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三)供应商拒绝履行次要合同义务的;

  (四)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资料可能以非法手腕取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的;

  (五)推销署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通同独霸政府推销活动的。

  第三十条(信用信息记录与归集)

  财政局部应当通过政府推销平台记录相关介入主体在政府推销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并依照本市民众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向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归集。

  第三十一条(信用信息盘问与应用)

  推销人委托推销署理机构开展政府推销活动的,应当盘问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推销署理机构。

  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应当在推销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在评标可能评审活动开始前盘问相关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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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部在聘用评审专家时应当盘问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曾经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二条(失信惩戒)

  供应商、推销署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财政局部应当依法禁止其在一按期限内加入政府推销活动。

  对参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推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推销人可能推销署理机构不得与其开展政府推销活动。

  第六章 监督解决

  第三十三条(政府推销解决尺度)

  财政局部应当制定政府推销解决尺度,明确推销人和推销署理机构在推销文件编制、推销办法执行、推销合同解决等方面的解决要求,并提供解决尺度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条(监督搜查)

  财政局部应当加强对政府推销活动及推销人、推销署理机构的监督搜查,并根据必要,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搜查:

  (一)推销人创立政府推销内部解决制度的情况;

  (二)推销署理机构开展培训的情况;

  (三)开展电子化政府推销的情况;

  (四)开展政府推销活动时盘问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况;

  (五)推销效果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履约监督)

  财政局部应当对政府推销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等进行监督搜查,督匆匆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合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十六条(预警与约谈)

  财政局部在监督搜查中发现政府推销活动存在问题可能解决疏漏的,可以发出风险预警可能整改通知,并跟踪搜查。当事人未及时整改的,财政局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次要负责人,要求其采纳有效步调打消了政府推销工作中的问题可能风险。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

  财政局部应当创立和完善政府推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政府推销项目的绩效评价解决。

  财政局部、推销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推销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效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投诉处置惩罚机制)

  财政局部应当创立供应商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惩罚供应商的投诉,防范政府推销风险,依法掩护政府推销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审计局部监督)

  审计局部对本市政府推销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推销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出审计意见。

  第四十条(特聘监督员)

  财政局部可以聘请熟悉政府推销法律法规、有政府推销相关领域专业特长的人员作为本市政府推销特聘监督员,扶助开展政府推销监督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推销人违反内部解决要求的法律责任)

  推销人违反本法子第六条规定,未依照资产配置状况确定政府推销项目,可能违反本法子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创立政府推销内部解决制度的,由财政局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赐与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局部可能有关机关依法赐与赏罚,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开展政府推销的法律责任)

  推销人、推销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局部责令限期改正,赐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局部可能有关机关依法赐与赏罚,并予以通报:

  (一)违反本法子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可能录音录像材料未随推销项目文件一并归档的;

  (二)违反本法子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开中标可能成交效果时,未发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可能询价小组保举理由的;

  (三)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协商情况记录与推销项目文件一并归档的;

  (四)违反本法子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政府推销平台实施推销的;

  (五)违反本法子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参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推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开展政府推销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监管局部的法律责任)

  政府推销监督解决局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子规定履行监督搜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可能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警告、记过可能记大过赏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解决细则)

  市财政局部应当会同有关局部,依照本法子制定政府推销具体业务活动的解决细则。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法子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推销解决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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