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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倒退改革委等七局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法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倒退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法子》曾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法子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倒退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匆匆进新能源汽车财产倒退,制订本实施法子。

  第二条(消费者)

  本实施法子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路途交通平安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延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解决局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条第二款所称路途交通平安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驾驶机动车产生5次以上路途交通平安违法行为;

  2.被处以暂扣可能取消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惩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法子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举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符合本市解决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法子。

  第四条(财政津贴)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了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津贴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津贴标准,再赐与本市财政津贴。本市财政津贴次要依据节能减排成绩,并综合考虑出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依照中央财政津贴1∶0.5赐与本市财政津贴;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依照中央财政津贴1∶0.3赐与本市财政津贴;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倒退结构》有关示范应用结构,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依照不超出中央财政津贴1∶1的比例赐与本市财政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本市财政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依照扣减中央和本市财政津贴后的价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本市依照办法,将企业垫付的本市财政津贴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除了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津贴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出车辆销售价值的50%。如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值50%,在扣除了中央津贴后,计算本市财政津贴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原则下,连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策划辖区外转移和革新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房产,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营运,波及行业许可解决的,市有关局部在现有解决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办好申领手续。

  第七条(交通未便)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纳机动车限行步调时,对新能源汽车赐与优惠和通行未便。

  第八条(厂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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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法子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具备较强的研发和出产身手,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包管供职,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解决条例》《家用汽车产品补缀、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解决法子》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解决规定,符合相关质量包管要求、本市城市路途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与《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布告》坚持一致。

  (二)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需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担保每一辆新能源汽车数据的收集身手,并依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民众数据收集平台。

  (三)将充电措施建设掩护纳入销售供职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依照市交通委等八局部印发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措施建设解决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措施结构建设运营解决的通知》,核查消费者部署充电措施条件。产品销售时,承担为消费者建设一处符合相关技术和平安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措施的义务。

  (四)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惩罚惩罚身手,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解决,物业,相关信息须接入本市确定的民众数据收集平台,实现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信息的全过程监管和追溯。同时,被动与本市汽车经销商、维修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创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波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收支境考试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失掉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平安。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解决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民众数据收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民众数据收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民众数据收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掩护、数据收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收集的相关信息数据,次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步调并提供高效民众供职。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民众数据收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收集、阐发、汇总和使用数据,不得利用收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依照车型登记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局部对厂商的申请进行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发表。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次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应许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实施法子相关政策内容和盘问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措施部署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依照有关要求和办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厂商应许情况、消费者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革新。

  新能源汽车产生转让、革新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法子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措施。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生转让、革新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额度核发)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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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可以凭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报市交通委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或机动车转移凭证后,凭市交通委核发的专用牌照额度,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解决所完成机动车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津贴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出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要求和办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中央财政津贴资金和本市财政津贴资金。

  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取得中央财政津贴资金后,再申请本市财政津贴资金;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津贴。

  第十六条(厂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关应许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时、被动报备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平安或质量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将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编码等相关数据接入本市指定的民众数据收集平台,共同掩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平安使用的环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厂商责任年度评估自查陈述。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津贴申请及确认凭证核发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登记信息:

  (一)未提供年度评估陈述,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

  (二)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生重大平安或质量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供职不尺度,出具虚假单子信息,未依照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措施,未履行相关应许,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可能违反本实施法子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鼓励立异)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立异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财产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供职,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缔造更多方条子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区域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专项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职责分工)

  市有关局部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实施法子相关政策,并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评释。

  市倒退改革委负责本实施法子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陈列本市财政津贴资金,并对本实施法子实施成绩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有关申请并依照规定实施车型登记,审核并出具确认凭证;会同市商务委制订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审核方案;会同相关局部对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认定;受理并审核中央和本市财政津贴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局部对新能源汽车出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情况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督解决。

  市科委负责落实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倒退相关结构,会同相关局部制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津贴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津贴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审核策划办法,社区,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策划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向受理财政津贴资金申请的相关局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尺度运营。

  第二十条(监督解决)

  市倒退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局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搜查和监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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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含二手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出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津贴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赐与追缴津贴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置惩罚,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入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

  本实施法子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市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财产倒退、推广应用规模、成本改观,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实施法子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发表。

  本实施法子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纷歧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倒退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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