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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解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创立健全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解决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民众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解决法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解决规定》,经2017年12月19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2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

  2018年1月25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解决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创立健全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解决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民众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解决法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对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监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平安解决等。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可能获取的,也许对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状况有侧面可能负面影响的,波及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抽检、监督搜查、行政惩罚、信用等级评价、其他资质证明等信息。

  第三条(解决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一户一档”档案创立,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使用机制的建设并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工作开展考核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管职责,负责创立相关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档案,房产,并与上海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以下简称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对接,开通信用信息盘问账户,加强信用信息盘问和使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解决局部负责解决和掩护信用信息系统,依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将本市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归集传送至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

  第四条(信息归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至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创立的相关信息化系统,按要求统一归集、传送至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平安民众信用信息目录,提供市社会信用解决局部纳入本市民众信用信息目录。次要包括: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惩罚、严重违法重点监管名单等事项。

  参与目录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食品药品平安解决秩序和社会民众利益的;

  (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适用一般办法作出的行政惩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可能被动打消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了外;

  (四)被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处以市场禁入可能行业禁入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信用档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创立完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食品药品平安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资质证明、日常监督搜查效果、监督抽检效果、违法行为查处、信用等级评价效果,以及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公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在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生可能获取的有关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信息如属于被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政务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播送和电视等方式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依法通过提供复制件、陈列查阅相关材料等适合形式提供。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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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GB/T23794-2009》等规定要求,信用,制定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一般依照出产经营者的守信水平高低挨次设置A、B、C、D四个等级。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D级企业为因食品药品平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取消行政许可的出产经营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创立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与信用供职机构作用,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八条(信用信息盘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以下工作中盘问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供职: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搜查、监督抽验和大额行政惩罚裁量;

  (二)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

  (三)政府推销、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等;

  (四)奖励处分;

  (五)其他日常解决工作。

  第九条(失信惩戒)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市场监管局对有失信信息记录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根据失信情节的严重水平,依据相关规定,可以采纳以下一项可能多项惩戒步调: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不适用告知应许等简化办法;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搜查;

  (三)在政策搀扶中,作相应限制;

  (四)在行政解决中,限制享受相关未便化步调;

  (五)限制从事食品药品出产经营活动;

  (六)限制食品药品领域相关任职资格;

  (七)在行政惩罚裁量范围内加大行政惩罚力度;

  (八)对2次以上抽验差别格的同一品种药品,按规定通报本市药品集中推销解决局部,由其依据相关规定消除相关药品出产企业该产品的中标可能挂网推销资格,2年内该品种药品不得加入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推销;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纳的其他步调。

  第十条(激励步调)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可以采纳以下激励步调: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赐与优先策划、简化办法等未便供职步调;

  (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必然条件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优化搜查频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纳的其他步调。

  第十一条(信息使用反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来源于其他行政解决局部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采纳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步调的,应当向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反馈信息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异议处置惩罚)

  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信用,可通过上海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中心(以下简称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负责该信用信息记录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异议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告知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中心,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解决局部。

  第十三条(失信记录删除了)

  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向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吊销可能被复议机关决定吊销、人民法院裁决吊销的,负责原失信信息记录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中心,由市民众信用信息供职中心在数据库中删除了该信息。有关情况,需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解决局部。

  第十四条(信息有效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确定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有效期,并在记录、归集信息时注明。未注明的,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对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的失信信息,按相关规定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鼓励协会加强行业信用信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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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食品药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解决,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创立本行业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的标准和制度,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纳重点保举、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步调,对失信主体采纳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消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步调。

  第十六条(责任查究)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解决局部在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以及实施信用激励和约束步调等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赐与行政赏罚,或移交有权赏罚机关处置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相关规定,形成不实的失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显现过失、遗漏、耽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信用信息应当删除了未及时删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食品药品出产经营者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损失,存在成心或严重舛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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